最高法院就质疑破产和破产法条款的请求向中心发出通知
经验
2025年03月06日 17:46 25
芷烟
周一,最高法院同意审理一批质疑《破产和破产法》(IBC)各项条款的请愿书,指控这些条款侵犯了破产程序所针对的人的平等权等基本权利。
一个由首席大法官钱德拉胡德(D Y Chandrachud)、纳拉西哈(P S Narasimha)和米斯拉(Manoj Misra)法官组成的法官席,就多达三份请愿书向中央和其他机构发出了通知,并命令将这些请愿书贴上未决请愿书的标签。其中一份请愿书于周一举行听证会,由R Shah通过辩护律师Anne Mathew提交,对法典第95(1),96(1),97(5),99(1),99(2),99(4),99(5),99(6)和100条的宪法有效性提出质疑。
这些条款涉及针对违约公司或个人的破产程序的各个阶段。诉状称,被指责的条款本质上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并从根本上打击了生存权、贸易权和职业权,以及申诉人根据宪法第21条(生命权)、第19条(1)款(g)项(从事任何职业的权利)和第14条(平等权)享有的平等权。
它说,所有受到质疑的条款都没有考虑到在任命解决专业人员和对个人担保人的资产实施暂停之前给予所谓个人担保人听证会的任何机会。有趣的是,《商业法典》第96(1)条规定,只要根据《法典》第95条提出申请,就自动对被指控的担保人施加了严格的暂停期限,而不要求事先通知,这本身就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的基本原则。
法院表示,这种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包括在不提供任何听证机会的情况下免除任何债务的限制,不仅是《宪法》的越权行为,也是法律上未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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